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辽宁省海洋督察整改问责办法(试行)》发布

发布时间:2018.11.07 浏览:4836次


转自:中国海岛网 链接:http://www.chinaislands.gov.cn/c/2018-11-06/62711.shtml

近日,《辽宁省海洋督察整改问责办法(试行)》发布,旨在有效保护海洋资源和生态环境,落实海洋管理和保护责任,加快推进海洋督察问题整改,强化海洋督察整改责任追究,增强各级党员领导干部督察整改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该《办法》自1030日起施行。

该办法共18条,规定了问责范围、问责对象、问责方式等,强调坚持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严格要求、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规。对整改不积极、不认真,敷衍塞责、弄虚作假,工作进展缓慢、采取措施不力,无合法、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完成整改任务,指使、授意或者放任分管部门消极对待海洋督察整改、弄虚作假、虚假整改,篡改伪造海域资源、海洋生态环境方面调查和监测数据的等情形将问责。

办法规定,出现对群众反映强烈、海洋督察明确要求整改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不及时解决,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未按海洋督察整改要求停业、停工、停产的;地区和部门之间在海洋督察整改过程中推诿扯皮,不担当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指使、授意或者放任分管部门消极对待海洋督察整改、弄虚作假、虚假整改,篡改伪造海域资源、海洋生态环境方面调查和监测数据的;对海洋督察移交案件组织查处不力,怕得罪人,不认真查办,应当处理而未处理,或者压案不查、隐瞒不报的;对违反海洋督察整改政策行为监管失察、制止不力甚至包庇纵容,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形,应当予以问责。

办法还规定,被问责人的有关问责材料按照规定归入个人档案,作出问责决定的单位跟踪督察问责决定执行情况。问责决定一般应当公开。被问责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或者单位提出书面申诉。在调查过程中,调查人员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