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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岛中心顺利召开《海岛保护法》实施效果评估研讨会

发布时间:2018.06.15 浏览:9048次


为做好《海岛保护法》的实施效果评估和完善工作,按照原国家海洋局政策法制与岛屿权益司的工作安排,由国家海洋局海岛研究中心组织的“《海岛保护法》实施效果评估研讨会”于2018年6月14日-15日在我中心顺利召开。来自法制与岛屿司、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吉林大学、福州大学、福州师范大学、惠州学院、国家海洋技术中心、国家海洋信息中心、海岛中心等单位的专家代表与会,海岛中心苏晖副主任出席本次会议。

苏晖副主任首先对各位专家代表的到来表示欢迎,并对平潭综合实验区和海岛中心进行了简要的介绍,表示将一如既往地支持海岛法制与管理等相关工作,并预祝本次会议取得圆满成功。原国家海洋局法制与岛屿司法规处马骁骏副处长就有关工作介绍了背景情况,指出《海岛保护法》自通过以来已近十年,有必要开展实施效果的全面评估。本次会议主要目的是全面回顾我国的海岛保护工作,并分析研判新时代背景下需要完善的地方。

随后,吉林大学赵惊涛教授课题组、北京大学汪劲教授课题组分别就各自进行的《海岛保护法》实施效果评估工作进行相关汇报。赵惊涛教授课题组主要从法经济学方法着手,利用“成本-效益”分析对《海岛保护法》进行了实施效果评估。课题组认为《海岛保护法》实施的主要贡献有以下四点:完善了我国海洋保护法律体系;创新了海岛管理体制格局;加强了国家海洋权益的维护;形成了海洋保护开发新思路。课题组分别就《海岛保护法》的主要制度的实施情况总结,并指出需要在立法目的与海岛生态保护目标符合性、行政保护与司法救济的选择、无居民海岛管理机制、制度设计供给与海岛保护实践需要等方面进行完善。

北京大学汪劲教授课题组评估认为《海岛保护法》的颁布实施完善了海岛保所与管理制度;初步建成了四级海岛保护规划会系;当前海岛生态保护的成效显著;有效规范了海岛的开发利用秩序;最后,《海岛保护法》的实施还有助于海岛执法监察工作的开展。除取得的成效外,汪教授认为《海岛保护法》实施还存在若干问题,包括人口较少的有居民海岛监管、无居民海岛使用金规定、征收收回等补偿机制、使用权流转、使用权期限、海岛历史遗留问题、国防用途海岛用途转换,以及部分概念存在不明等问题。并结合我国当前生态文明建设的进展,对《海岛保护法》修订提出了若干建议。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柯淑云调研员从管理实践角度,分享了当前《海岛保护法》的落实情况,指出在管理工作存在的疑惑,并提供相关案例进行讨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周珂教授详细点评了两份评估报告,并提出修改建议。福建师范大学杨垠红教授分别是有居民无居民海岛划分标准、《海岛保护法》法律责任条款完善提出了建议。福州大学法学院张相君教授就岛屿在国际法的定位以及相关国家立法情况进行了介绍,并对报告细节提出了完善建议。福州大学林婧博士从国际环境法视角探讨了海岛保护与开发制度配制的相关问题。

研讨会还就海岛中心课题组承担的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二级市场流转管理研究成果进行了讨论,进一步明确了研究关注点,为我中心相关课题研究提出了宝贵建议。

最后,周珂教授对本次研讨会进行了总结,认为此次会议联合了高校、研究机构及管理部门三方,不仅深入理论研究探索,更有地方实践事例研讨,理论与实践的碰撞使整个研讨会愈加生动激烈有意义,本次会议取得圆满成功。

 

1  海岛中心苏晖副主任开场致辞

 

2 专家学者发表意见

 

3  专家学者研讨现场

 

 

(文/邓云成、林雪萍  图/周军 海岛开发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