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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修改三部涉海地方性法规

发布时间:2016.04.25 浏览:5144次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海洋事业健康发展

转自 中国海洋报

本报讯 近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了修改《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3部涉海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此次3部涉海法规是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律取消或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涉及有关地方性法规的要求进行的修改,旨在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海洋事业健康发展。修改的内容主要包括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问题、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问题、渔业捕捞证的审批问题等。

为进一步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新修改的《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明确,在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方面,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沿海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跨行政区域项目用海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共同的上一级地方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在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方面,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应当征求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和军队有关部门的意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准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应当征求海事管理机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的意见。

根据新修改的《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在海洋工程方面,沿海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当事人依法提交的海洋工程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应当在核准之日起7日内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重大、复杂工程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在35日内予以审批。在海岸工程方面,沿海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当事人提交的涉及海域使用和海洋环境保护的海岸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日内征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海岸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日起5日内提出反馈意见,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沿海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提交的海岸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日起20日内依法审批,重大、复杂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在35日内予以审批。

新修改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明确,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福建省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刺网、张网、耙刺等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