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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国际义务 规范深海开发

发布时间:2016.03.01 浏览:5000次


转自 中国海洋报

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高票通过《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这是第一部规范我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的法律。它的颁布是我国法治海洋建设的一件大事,堪称大洋事业发展进程中的一个里程碑,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深海海底这个“新疆域”越来越被国际社会所关注。深海海底区域约占地球表面积的49%,空间广阔,资源丰富。世界各国、尤其是海洋强国纷纷把目光投向深海,围绕战略空间、资源开发利用和科学技术的竞争日益激烈,“蓝色圈地”运动逐步兴起。随着人类经济社会不断发展,陆地资源日益趋紧,希望从海洋上获取战略资源利益,任何国家走向深海大洋都是必然的。从陆地走向海洋,也是人类可持续发展和文明进步的标志。关键是人类的勘探开发活动必须以保护海洋环境为前提,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深海活动提出了他律和自律结合的要求。为适应人类进军深海的需要,联合国于1982年出台《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94年生效,至今已有160多个国家成为其缔约国。《公约》明确指出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并确立了区域资源勘探开发的国际法律制度,同时要求缔约国管控好本国公民、法人、组织进入深海勘探开发活动。这是《公约》对缔约国提出的首要责任和义务。英国、美国、德国、法国、俄罗斯、日本等14个国家已先后出台规范本国在国际海底区域活动的法律,还有其他10个国家也向国际海底管理局报备了与深海资源开发相关的法律制度。

我国作为《公约》缔约国,出台《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是适应国际社会潮流的体现。该法对我国申请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的承包者,在深海勘探开发活动的申报流程、活动规则,尤其是海洋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活动,作出了明确规定。不仅是对他们深海活动的管控,也是对他们合法权益的保障,同时还能按照国际海底管理局规定,合法避免因为活动不当造成国家的担保赔偿。该法是我国对公民、法人和相关组织的一种自律,是对国际社会的贡献,体现出我国在履行国际公约责任和义务的大国担当。

我国大洋事业的快速发展为深海立法奠定了良好基础。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框架下,我国积极参与国际海底管理局工作,于1991年在联合国海底筹备委员会登记注册为国际海底开发先驱投资者。2001年,我国与国际海底管理局签订了多金属结核勘探合同,在东北太平洋获得了面积为7.5万平方公里的勘探合同区。2011年,获得了位于西南印度洋、面积为1万平方公里的多金属硫化物勘探合同区。2014年,获得了位于西北太平洋、面积为3000平方公里的富钴结壳勘探合同区。2015年,我国在国际海底管理局大会上提出的又一个多金属勘探合同区获得核准。自1990年以来,我国先后开展了40多个大洋调查航次,海上作业时间总计近6000天,获取大量样品和资料,为履行国际海底矿区申请和勘探合同义务奠定了良好基础,为人类认知深海做出了积极贡献。虽然和世界海洋强国相比,我们的深海资源勘探开发能力还存在较大差距,但作为参与深海活动的主要国家之一,已具有扎实的深海科研调查基础,深海资源勘探开发能力大幅提升,深海立法工作水到渠成。

相信《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的出台,必将实现对我国深海资源勘探开发活动的合理管控,整合国内相关资源,避免重复建设,进而对推动我国深海科学技术进步、促进大洋事业健康发展发挥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