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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海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5.12.29 浏览:3759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局海上作业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海洋局局属各单位租赁地方船舶,从事海上调查、监测、研究等相关的外业工作。

第三条海上作业安全管理按照“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实行分行业、分级管理,责任到人。

第四条国家海洋局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全局海上作业安全管理工作,各单位安全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海上作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海上作业人员安全管理

第五条海上作业人员是指从事与海上调查、监测、研究等相关的外业工作人员,包括聘用和雇佣的人员。

第六条海上作业单位在作业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与本岗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训练,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救生防护设备、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保证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海上安全知识,熟悉海上航行的有关安全制度,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七条海上作业期间,应设安全员,负责海上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定时对海上安全作业情况进行登记,并及时向上级汇报。

第八条海上作业人员要严格遵守作业船舶的管理规定,在工作时,要精力集中、听从指挥、坚守岗位,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第三章 海上作业船舶安全管理

第九条海上作业单位要根据任务的要求,选定船况良好、船舶证书、船舶技术证书、船员证书齐全并在检验有效期内的作业船舶。

第十条海上作业租赁船舶应签订“租船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并按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实施海上作业。

第十一条海上作业船舶应配备防火、救生、卫星定位和高频通讯等设备;航前,应储备必要的食品、淡水以及燃油等物资,以确保船舶在作业区有足够的续航能力。

第四章 海上作业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海上作业应保证两人以上参加,严禁一人单独海上作业或船舶超员作业。出航前,海上作业单位应根据任务要求,确定海上作业人数,向本单位安全主管部门报送“海上作业实施方案”。“海上作业实施方案”应包含工作计划、作业人员名单、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

第十三条出航前,海上作业单位应对船舶、仪器设备、后勤供应、安全措施等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做好仪器设备的编号登记、安装固定、检查调试等准备工作。作业中,仪器设备应设专人专管,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

第十四条各单位安全主管部门应对海上作业,安全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审查、登记备案,条件许可或必要时,进行航前登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要立即排除;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暂停出海,隐患排除,并经检查同意后,方可恢复执行出海任务。安全主管部门应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航次结束后,海上作业单位应向本单位安全主管部门递交海上作业安全工作总结报告。

第十五条海上作业期间,甲板上应至少保证两名工作人员;作业人员不准在拉紧的缆索、锚链附近及起重物下停留,不准坐在船舷、栏杆、链索上,在高空或舷外作业时,要系好安全带;航行或风浪大时,无特殊情况,禁止进行高空及舷外作业。

第十六条海上定点作业期间,应督促船方白天悬挂作业标志,夜间开启锚泊灯,并加强值班,注意嘹望观察,按规定时间测船位,防止走锚、碰撞等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海上作业期间,要确保岸船间、船舶问及船上指挥员和值班驾驶员间的通讯联络畅通,多船作业时,应设指挥船。

第十八条船靠码头时,应检查舷梯、跳板等设施的安全性能,禁止从舷梯、跳板以外的地方上、下船;仪器设备和样品装卸船时,不准从船舷处递送,以保证人身及仪器设备安全。

第十九条海上作业负责人要及时了解掌握作业海区气象和海况,在恶劣天气和海况差的情况下,禁止出海作业,正在海上作业的船舶要采取应急避险措施。

第二十条海上作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向现场安全员或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及时予以处理;遇紧急。隋况时,须听从船上指挥人员的命令,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在确保人身安全情况下,保护好仪器设备、样品和资料。

第五章 海上作业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海上作业安全事故主要是指发生人员落水、伤残、失踪、死亡及仪器设备、样品与实验资料、数据、损坏、丢失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发生海上作业事故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启动应急处置预案,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发生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重、特大事故,须立即报国家海洋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并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上报事故情况报告。

第二十三条轻伤、重伤事故,由单位分管领导组织安全、人事_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死亡事故,由国家海洋局安全主管部门会同事故单位的安全、人事、工会等相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特大死亡事故,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国家海洋局相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等级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事故调查处理应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按照相关程序,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的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五条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查明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查明对安全工作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应建立海上作业工作年度奖惩制度,对在海上作业安全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集体或个人,所在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七条对未建立海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或违反业安全管理规定、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不接受安全主管部门实施的监督管理发生安全事故的,除给予通报批评、党纪政纪处

分外,还应给予相摩的经济处罚;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要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局属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一依据本规定制定海上作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船舶的海上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规则执行。

第三十条本规定由国家海洋局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