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工作十不准
发布时间:2015.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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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不准将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泄露给无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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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不准将涉密计算机或涉密移动介质接入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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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不准用非涉密计算机传真机处理传输国家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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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不准用非保密移动电话普通电话谈论国家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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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不准携带涉密载体回家或在家中处理国家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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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不准携带涉密载体探亲访友或至工作无关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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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不准在个人著述或公开的信息中涉及国家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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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不准私自复制留存遗弃或向他人出借国家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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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不准私自将国家秘密带出国境或参加涉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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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不准擅自接受媒体采访或私自与境外人员交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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