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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反面教育:“小官大贪”启示录——郑年胜严重违纪违法案件剖析

发布时间:2020.07.17 浏览:380次


转自:廉洁佛山网

2011年8月以来,经市委批准,市纪委严肃查处了禅城区委原常委、祖庙街道党工委原书记郑年胜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经查,郑年胜涉嫌挪用资金1亿元人民币、收受贿赂2510万元人民币。2012年7月25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挪用资金罪、受贿罪判处郑年胜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1年3月,佛山名镇功能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与沿海地产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沿海公司)签订佛山名镇“三旧改造”及安置房建设项目合作协议,其中约定由沿海公司预付3亿元人民币专门用于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征地动迁安置等工作,该款项存放于管委会下辖的佛山古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帐户中,由双方共管。同年5月,时任禅城区祖庙街道党工委书记兼管委会主任的郑年胜与时任沿海公司佛山分公司总经理的刘铁兵合谋,将共管资金中的1亿元人民币解除共管挪作他用,且挪用时间超过三个月。

另据查证,2005年,时任陈村镇镇长的郑年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使企业经营者郑某得到陈村镇某村800余亩集体用地的使用权,并为郑某招商引资,为此,郑年胜向郑某索要了1200万元人民币的好处费。2011年,郑年胜在担任祖庙街道党工委书记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某企业董事长叶某承诺提供土地连片开发和提高该地块容积率,为此郑年胜先后三次向叶某索要了900万元人民币好处费。同年,郑年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挪用1亿元共管资金的行为,使刘铁兵获得3000万元资金的使用权,刘许诺支付给郑410万元人民币好处费,并实际支付了160万元。

二、案件的主要特点

郑年胜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是一起典型的“小官大贪”案件。主要特点如下:

(一)人微权重,胆大妄为。郑年胜挪用资金、受贿主要发生在其担任陈村镇镇长、祖庙街道党工委书记期间,虽然职级最高时也就是个副处级(区委常委兼祖庙街道党工委书记),但“职位小权力大”,先后担任的均为重点镇街行政、党委一把手,有很大的决策权和资源支配权,仅仅是为企业经营者许诺“帮帮忙”,郑年胜便捞取了2100万元人民币,令人瞠目。其中郑仅凭对企业主叶某的口头承诺就敢向其索要900万元巨额好处费,可谓胆大妄为,无法无天。郑年胜在挪用了1亿元共管资金后,明目张胆地将该笔资金悉数通过银行转帐划至相关帐户,无所顾忌,而此时距郑年胜在祖庙街道任职还不到半年时间。

(二)亦官亦商,角色混乱。郑年胜身为公务繁忙的镇街主要领导,却花费了大量时间在陶瓷和玉石生意上,经常外出采购陶瓷、玉石制品,再高价卖给有求于他的个体老板,从中赚取高额利润。办案人员在郑年胜办公室的保险柜里找到的也不是文件,而是大量的翡翠制品。郑年胜除了官职外,还有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理事、中国陶瓷工业协会理事、复旦大学上海视觉艺术学院教授等头衔,自称“学者型官员”,常以有学术追求自居,但巨额受贿事实与其口中很有学术追求的矛盾集中于一身,令熟悉他的人感到困惑。

(三)善于伪装,表里不一。郑年胜平时大会小会常谈廉政,要求手下廉洁自律,他自己过年过节时一般也不收红包,给人以廉洁奉公的感觉,但暗地里向企业主一开口就索要过千万元好处费,贪婪本性表露无遗,每收受他人贿赂款,郑都要求行贿人将款项划至他人帐户,但由其实际控制,以此规避调查。郑平时公开使用的手机款式旧功能少,一副节俭的样子,但在他被控制到案时,从其身上发现4部手机,7张手机卡,每个手机号码都有相对应的联系人。在检查其住所时,办案人员还发现了他人所送20部尚未拆封的IPHONE手机。这与郑年胜在众人面前表现出来的正面形象形成了巨大的反差。

三、郑年胜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

(一)对权力的制约监督不到位,为“小官大贪”的发生创造了机会。

长期以来,对领导干部和掌握实权岗位工作人员的监督机制还不够健全,存在监督不力或监督不到位的问题,促使个别人敢于以身试法。郑年胜行政级别不高,却拥有对管辖镇街人、财、物调度配置的最终决定权,而相应的监督管理没有跟上,陷于“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软”的怪圈,制度规定和纪律要求在其眼中形同虚设,从而肆无忌惮大搞权钱交易。这充分说明,官员搞腐败的“本钱”是权力,而不是职级。不受约束与监督的权力再小,都会腐败。另外,权力运行不规范,权力过分集中于个人,集体决策流于形式,也是郑年胜犯罪行为得以实施的重要因素。对土地的开发利用、共管资金的使用调度等重大事项均需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策,而郑年胜个人决定的事项根本容不得他人说不,集体决策成了郑的“一言堂”。佛山古镇文化发展公司原总经理邱某因不配合对1亿元资金解除共管,不久便被作辞退处理,成为郑年胜“杀鸡儆猴”的牺牲品。

(二)对制度的执行不到位,为权力寻租提供了较大的空间。

长期以来,我们在制度建设方面存在“重制定、轻执行”的现象,导致“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对3亿元共管资金的监管,本来有着明确的规定:该资金由管委会与沿海公司共管,专项用于佛山名镇项目的动迁、安置。对于相关资金的调拨也有着明确的流程规定。但郑年胜为了达到谋取私利的目的,勾结沿海公司佛山分公司的刘铁兵,先是用欺骗的方法,令沿海公司同意对3亿元共管资金中的1亿元解除共管。然后采取强迫的手段,要求名镇管委会、佛山古镇文化发展公司相关人员按刘铁兵起草的内容以管委会的名义出具《承诺函》、《关于同意资金调拨的函》等文件,解除对1亿元资金的共管。而名镇管委会、佛山古镇文化发展公司相关工作人员虽然对此有异议,但畏于郑的权势,最终都按照郑的要求办理了相关手续,导致巨额资金被挪作他用。

(三)资源的集中投入和权力的体外运行,为腐败者谋取私利创造了条件。

“佛山名镇”项目是禅城区开展“三旧”改造,改善旧城区落后面貌,优化市民居住环境的一项民生工程,总规划面积8848亩,拆迁5600多户,当时预计耗资数十亿元。项目推进过程中涉及规划、国土、拆迁等方方面面,资金调度频繁,现金流量巨大,容易出现问题的薄弱环节众多,给心术不正者带来了可乘之机。佛山名镇项目直接由祖庙街道负责实施,原为项目推进而设立的佛山名镇功能区管委会由祖庙街道办事处和禅城区属部门抽调人员组成,人员素质良莠不齐。当时禅城区为了加快推进名镇项目实施了“权力平移”,即将区属相关职能部门的审批权限下放到管委会,管委会可自行完成原本由区属部门才能审批的事项,实现“四权合一”(管理权、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集于一身),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权力“体外运行”,难以形成有效的权力约束监管机制,这样的管理体制和机制,为腐败者提供了权力寻租的空间。

(四)对私欲的无限追求,为个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埋下了祸根。

现阶段,由于行业之间分配不均,社会成员收入差距仍然较为悬殊,公职人员中的个别意志薄弱者因心理失衡不惜为一己私利以身试法。郑年胜虽非高官,但在经济发达地区的镇街担任主要领导,每年的合法收入足以维持其家庭过上体面的生活。但郑并未满足,自称“光靠正常的工资的话我的生活过得并不宽裕”,仍想方设法不择手段攫取钱财,郑案发时,光是其名下或实际拥有的别墅、洋房、车库等房产就多达9处之多,办案人员从其住宅、办公室等处搜出并扣押的翡翠玉石挂件、工艺品等多达300多件(套)。案发后,上述房产、物品扣除其家属基本生活所需外,均被收缴拍卖,落得个“竹篮打水一场空”。

郑年胜早有妻儿,家庭生活本已其乐融融,但他却不满足,与一名出差时认识的成都某酒店女职员唐某发展成为情人关系,数年间在唐某身上共花费300余万元,供唐某在四川成都购买了一套房产和一部奥迪轿车,还按月给付生活费。最终,东窗事发,这一切都成了黄粱美梦。

四、“小官大贪”现象引起的思考

郑年胜“小官大贪”案表明,凡有权力之处,不管权力的大小多少,都有腐败的可能。因此,要从根本上铲除或治理包括“小官大贪”在内的腐败问题,就必须紧紧抓住权力制约及其制度设计这一关键。

思考一,要加强对“小官”权力的监督制约。在现行体制下,一些“小官”特别是基层镇街主要领导在决策、用人各方面都具有“最后决定权”。如果其个人缺乏民主作风,再加上单位民主集中制不够健全,权力就容易被用来牟取私利。特别是在领导层中要实行分权制约,在对主要领导的权力范围作出严格界定的基础上,切实推行重大问题民主决策制度,把以往过于集中的权力分解为几个人或几个层次共同掌管行使,以集体权力制约个人权力,构建权责分明、团结合作、相互制约的权力制衡机制,实现权力分解互制,让官员不分大小,都不能肆无忌惮搞腐败。

思考二,要重视制度的合理设计。坚持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根本途径。要在预防上下功夫,制度的建立和推行上要有超前性和较强的可操作性,能及时发现不正之风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并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而不是等到出了问题再去“亡羊补牢”。制度设计要贯穿于各项具体工作之中,用制度规范各级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逐步建立起公开公平公正的权力运行和监督制约机制,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不断巩固和深化反腐倡廉工作成效。

思考三,在推进改革放权时,监督一定要跟上。在推进行政体制改革,下放权力,让基层拥有足够权限干事创业是必要的,有利的。但不能一放了之,不能放而不管。放权的同时服务要跟上,监管要到位,否则,如果不顾客观条件,一味为了“大干快上”去追求政绩工程和形象工程,人员素质不具备而给予太大的权,就会要么不胜任,要么给别有用心的人进行大肆贪腐创造条件。郑年胜案的发生地祖庙街道在推进佛山名镇项目建设时,成立了名镇功能区管委会,给予禅城区主要职能部门的权限,但人员素质跟不上,监督尤其薄弱,导致项目推进欲速而不达,还产生了严重的腐败问题,教训十分深刻。